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,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九条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 请所有教职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,自行至个人所得税APP,于2019年12月31日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,履行相关权利义务,确保个所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顺利完成。 另附操作链接 《个税缴款又出新规》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eJOX1k2KYR6kBnc8EIzKk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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